顯示具有 個人稅務新聞 標籤的文章。 顯示所有文章
顯示具有 個人稅務新聞 標籤的文章。 顯示所有文章

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

逃漏稅!要罰實際負責人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邱珮瑜/台北報導】2009.05.05

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案,若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涉逃漏稅,未來將由實際負責業務之人負擔罰責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。

有鑑目前許多公司多採「公司治理」或「專業經理人」制度,一旦違反稅捐稽徵法,發生法律糾紛時,由名義負責人代罰,有失公允,民進黨立委柯建銘、李俊毅等人提案,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,規定刑責由實際業務負責之人為準。

李俊毅表示,過去曾發生非實際負責人,由於短繳、欠繳稅款,因而被限制出境,修正案三讀通過後,可望改變不合理情況的發生,也可以處罰實際負責業務者,彌補過去的法律漏洞。

院會通過的47條修正條文,新增第二項,「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,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」,這項修正是為了避免公司使用非實際業務負責人為人頭,鑽法律漏洞,院會通過的條文規定違法者依第41條規定處罰。

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對有關逃漏稅處罰規定,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。
【2009/05/05 聯合晚報】

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

公設地抵稅優惠 將限縮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2009.05.04

財政部將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價值,過去「低買高抵」時代即將終結。未來公設地改採比率抵稅,僅可就其占遺產總額的應納稅額部分,做為抵稅限額,全額抵稅優惠不再,公設地抵稅價值約僅剩10%。

財政部已經完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,即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。配合遺產及贈與稅率大降至10%,過去常成為高所得者避稅工具的公設地,財政部也已修正其抵繳稅捐原則,改按比率制抵稅,藉此避免富人在享受低稅率的同時,再藉公設地侵蝕遺產及贈與稅基。
依據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,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或贈與稅的限額,依據以下公式計算:

公設地可抵稅限額=依本法計算的遺產稅或贈與稅X(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/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)

目前公設地的市價一般約為公告現值的一成,舉例來說,甲以120萬元買入價值1,000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,甲去世時的遺產總額(含公設地)共計6,000萬元,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00萬元,甲的繼承人選擇以公告現值1,000萬元的公設地抵稅,依據新規定,公設地實際可抵繳的稅額上限為:
600萬元X(1,000萬元/6,000萬元)= 100萬元

在財政部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原則之前,甲生前以120萬元買入公告現值達1,000萬元的公設地,假設甲未留下現金遺產,且稅額逾30萬元時,甲的繼承人可以公設地抵繳甲應納的遺產稅,其可抵稅金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,即公告現值1,000萬元,抵繳金額就是1,000萬元。
以上例為例,甲應納遺產稅為600萬元,只要選擇以公設地辦理抵繳,繼承人即免再繳稅。但修法改採比率抵繳之後,甲購入公告現值達1,000萬元的公設地,因只占遺產總額的六分之一,依據公式換算最多也只能抵稅100萬元,新規定之下,甲的繼承人還要繳納剩餘500萬元的遺產稅。

【2009/05/04 經濟日報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