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晚報╱記者邱珮瑜/台北報導】2009.05.05
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案,若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涉逃漏稅,未來將由實際負責業務之人負擔罰責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。
有鑑目前許多公司多採「公司治理」或「專業經理人」制度,一旦違反稅捐稽徵法,發生法律糾紛時,由名義負責人代罰,有失公允,民進黨立委柯建銘、李俊毅等人提案,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,規定刑責由實際業務負責之人為準。
李俊毅表示,過去曾發生非實際負責人,由於短繳、欠繳稅款,因而被限制出境,修正案三讀通過後,可望改變不合理情況的發生,也可以處罰實際負責業務者,彌補過去的法律漏洞。
院會通過的47條修正條文,新增第二項,「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,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」,這項修正是為了避免公司使用非實際業務負責人為人頭,鑽法律漏洞,院會通過的條文規定違法者依第41條規定處罰。
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對有關逃漏稅處罰規定,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。
【2009/05/05 聯合晚報】
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
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
公設地抵稅優惠 將限縮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2009.05.04
財政部將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價值,過去「低買高抵」時代即將終結。未來公設地改採比率抵稅,僅可就其占遺產總額的應納稅額部分,做為抵稅限額,全額抵稅優惠不再,公設地抵稅價值約僅剩10%。
財政部已經完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,即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。配合遺產及贈與稅率大降至10%,過去常成為高所得者避稅工具的公設地,財政部也已修正其抵繳稅捐原則,改按比率制抵稅,藉此避免富人在享受低稅率的同時,再藉公設地侵蝕遺產及贈與稅基。
依據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,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或贈與稅的限額,依據以下公式計算:
公設地可抵稅限額=依本法計算的遺產稅或贈與稅X(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/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)
目前公設地的市價一般約為公告現值的一成,舉例來說,甲以120萬元買入價值1,000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,甲去世時的遺產總額(含公設地)共計6,000萬元,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00萬元,甲的繼承人選擇以公告現值1,000萬元的公設地抵稅,依據新規定,公設地實際可抵繳的稅額上限為:
600萬元X(1,000萬元/6,000萬元)= 100萬元
在財政部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原則之前,甲生前以120萬元買入公告現值達1,000萬元的公設地,假設甲未留下現金遺產,且稅額逾30萬元時,甲的繼承人可以公設地抵繳甲應納的遺產稅,其可抵稅金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,即公告現值1,000萬元,抵繳金額就是1,000萬元。
以上例為例,甲應納遺產稅為600萬元,只要選擇以公設地辦理抵繳,繼承人即免再繳稅。但修法改採比率抵繳之後,甲購入公告現值達1,000萬元的公設地,因只占遺產總額的六分之一,依據公式換算最多也只能抵稅100萬元,新規定之下,甲的繼承人還要繳納剩餘500萬元的遺產稅。
【2009/05/04 經濟日報】
2009.05.04
財政部將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價值,過去「低買高抵」時代即將終結。未來公設地改採比率抵稅,僅可就其占遺產總額的應納稅額部分,做為抵稅限額,全額抵稅優惠不再,公設地抵稅價值約僅剩10%。
財政部已經完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,即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。配合遺產及贈與稅率大降至10%,過去常成為高所得者避稅工具的公設地,財政部也已修正其抵繳稅捐原則,改按比率制抵稅,藉此避免富人在享受低稅率的同時,再藉公設地侵蝕遺產及贈與稅基。
依據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,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或贈與稅的限額,依據以下公式計算:
公設地可抵稅限額=依本法計算的遺產稅或贈與稅X(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/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)
目前公設地的市價一般約為公告現值的一成,舉例來說,甲以120萬元買入價值1,000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,甲去世時的遺產總額(含公設地)共計6,000萬元,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00萬元,甲的繼承人選擇以公告現值1,000萬元的公設地抵稅,依據新規定,公設地實際可抵繳的稅額上限為:
600萬元X(1,000萬元/6,000萬元)= 100萬元
在財政部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原則之前,甲生前以120萬元買入公告現值達1,000萬元的公設地,假設甲未留下現金遺產,且稅額逾30萬元時,甲的繼承人可以公設地抵繳甲應納的遺產稅,其可抵稅金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,即公告現值1,000萬元,抵繳金額就是1,000萬元。
以上例為例,甲應納遺產稅為600萬元,只要選擇以公設地辦理抵繳,繼承人即免再繳稅。但修法改採比率抵繳之後,甲購入公告現值達1,000萬元的公設地,因只占遺產總額的六分之一,依據公式換算最多也只能抵稅100萬元,新規定之下,甲的繼承人還要繳納剩餘500萬元的遺產稅。
【2009/05/04 經濟日報】
誰是中立的聲音?
從事個人稅務顧問已近十年的時間,接觸到眾多理財顧問,在這行業裡五花八門什麼樣的人都有,每個人都有一套理財學問與金融產品的看法,各家頭銜也不相同,有號稱全球最大私人銀行副總裁、事總經理等,也有國內銀行小理專,這些業務員沒什麼不同,外商銀行的頭銜不是取決於他的優秀的理財經驗,而是他的業務能力,他能給公司帶來多少收入?
每個私人銀行理專都光鮮亮麗,衣著體面,手拿名牌,最主要工作就是不斷介紹金融商品給高資產客戶,幫公司賺錢、也幫自己賺錢,至於客戶是否賺錢當然也很重要,但是重要性是排在第幾位,就因人的「良心」而異了。
以前大家不以為意,反正景氣好,大家都有錢賺,何樂而不為?我們也不需要擋人財路,除非當客戶有主動問起時,我們才提醒一下客戶要多注意,但是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果然現世報,歷經5~6年的好光景後,連動債事件在次貸風暴後,導致雷曼兄弟垮台,一夕之間全部爆發出來,投資人哀鴻遍野損失慘重。
有人會說,這些投資人不做功課,只會隨市場起舞,自己沒有判斷的能力,所以賠了錢活該,但是我覺得這種批評不太公平,當時哪家銀行不賣連動債,問A銀行理專、問B銀行理專,我想沒有人會說不好,如果他說不好這個月業績怎樣達成?你會給他薪水嗎?他還有房貸有小孩要養,人之常情呀!
如果當時有個專業獨立理財顧問能分析此商品的利弊,更利害的顧問甚至能解析商品價格的組成結構,佣金多少?實際投資多少?你的理專賺多少?風險多少?如果投資人都聽過中立的專業顧問建議後,決定還是要買,這就是自作自受,自己承擔風險,怨不得人。
如果當時這個專業顧問跟您收諮詢費用NT$50,000元,我看100個投資人101個不會去付這個錢,所以這種顧問在台灣很難生存,不然這種「中立的」風險分析才是穩健投資人所需要的。
既然這種要收費的服務,你我都不想要,那麼理財之路只能靠自己努力,所以在理財上面任何人的建議都只是建議,而非你要下決定的唯一因素,自己一定要找到一個合理並能說服自己做此項投資的原因,否則一切都將是白忙一場,不要親易相信任何業務人員的吹噓之詞,老王賣瓜當然要自賣自誇,只有相信自己是不變的真諦。
每個私人銀行理專都光鮮亮麗,衣著體面,手拿名牌,最主要工作就是不斷介紹金融商品給高資產客戶,幫公司賺錢、也幫自己賺錢,至於客戶是否賺錢當然也很重要,但是重要性是排在第幾位,就因人的「良心」而異了。
以前大家不以為意,反正景氣好,大家都有錢賺,何樂而不為?我們也不需要擋人財路,除非當客戶有主動問起時,我們才提醒一下客戶要多注意,但是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果然現世報,歷經5~6年的好光景後,連動債事件在次貸風暴後,導致雷曼兄弟垮台,一夕之間全部爆發出來,投資人哀鴻遍野損失慘重。
有人會說,這些投資人不做功課,只會隨市場起舞,自己沒有判斷的能力,所以賠了錢活該,但是我覺得這種批評不太公平,當時哪家銀行不賣連動債,問A銀行理專、問B銀行理專,我想沒有人會說不好,如果他說不好這個月業績怎樣達成?你會給他薪水嗎?他還有房貸有小孩要養,人之常情呀!
如果當時有個專業獨立理財顧問能分析此商品的利弊,更利害的顧問甚至能解析商品價格的組成結構,佣金多少?實際投資多少?你的理專賺多少?風險多少?如果投資人都聽過中立的專業顧問建議後,決定還是要買,這就是自作自受,自己承擔風險,怨不得人。
如果當時這個專業顧問跟您收諮詢費用NT$50,000元,我看100個投資人101個不會去付這個錢,所以這種顧問在台灣很難生存,不然這種「中立的」風險分析才是穩健投資人所需要的。
既然這種要收費的服務,你我都不想要,那麼理財之路只能靠自己努力,所以在理財上面任何人的建議都只是建議,而非你要下決定的唯一因素,自己一定要找到一個合理並能說服自己做此項投資的原因,否則一切都將是白忙一場,不要親易相信任何業務人員的吹噓之詞,老王賣瓜當然要自賣自誇,只有相信自己是不變的真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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